一、工商部門如何認定商標侵權商品
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已經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或者銷售、僞造上述產品的商標的,均屬於商標局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行爲如何處理
根據商標法規定,對於商標侵權行爲產生糾紛的,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已經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或者銷售、僞造產品的商標行爲都是屬於侵權行爲,如果出現侵權行爲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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