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權屬如何進行確定?

專利權權屬如何進行確定?

一、專利權權屬如何進行確定?

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後,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權的確定根據不同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3、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4、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爲專利權人。

5、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爲專利權人。

6、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二、專利權人包括什麼?

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類型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1、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2、發明人、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爲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爲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

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爲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爲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專利權的主體可以是專利發明人,也可以是專利發明人所在的單位,也可以是共同發明人,但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專利權主體,只要確定了專利權的歸屬,那麼該專利權利人就擁有了專利權,可以行使專利財產權以及專利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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