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賃 合 同

租 賃 合 同

租 賃 合 同

{子問題開始}租 賃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

電話: 郵政編碼:

承租方(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

電話: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物業之事宜,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業概況

第1條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租的物業是甲方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甲方保證所出租的物業符合國家對租賃物業的有關規定。

第2條 出租物業概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物業位於 ,建築面積110平方米,該物業現有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爲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物業時的驗收依據。

第3條 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等證明檔案。

第二部分 租賃期限、用途

第4條 該物業租賃期爲一年。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

第5條 乙方租賃該物業作爲居住使用,甲方同意乙方與他人合租或經業主同意轉租。

第6條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物業,乙方應如期交還。

第三部分 定金

第7條 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天內向甲方交付人民幣陸仟元(小寫¥6000.00元)作爲定金。甲方於合同期屆滿之日無息退還該定金給乙方。

第四部分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8條 該物業每月租金爲人民幣3000元(大寫:叄仟元整)。

第9條 物業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租金按月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第一個月的租金;以後應在每月的十號前付清下一個月的租金。具體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10條 甲方收取租金時應提供收款的憑證。

第五部分 相關費用

第11條租賃期間,除室內因正常使用產生的用水、用電以及燃氣費用之外,該物業上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治安費、公攤費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第六部分 物業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第12條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和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第13條租賃期間,乙方與他人合租或轉租的,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和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14條租賃期間,甲方欲對物業設立抵押權,須提前十五天書面告知乙方。

第七部分 物業修繕

第15條租賃期間,甲方應負責物業的正常維修,維修費由甲方承擔。

第16條 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物業及其附屬設施,超出正常使用範圍造成損害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第17條 乙方如改變物業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物業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八部分 甲方權利與義務

第18條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物業,必須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後,甲方應支付違約金。

第19條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或經正常合法程序審批的拆遷行爲,則按照國家拆遷條例和當地的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部分 乙方權利與義務

第20條乙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金。

第21條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退租,必須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甲方。

第22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改變物業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物業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牆、安裝窗和防盜門等,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經政府審批的,則應經有關部門批准方能施工。

第23條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除乙方自有的物品、設備中除可活動並能用螺絲刀拆卸的財產可搬走外,其它拆走即損壞或拆走即損壞其它固定物的財產、管線及相應的固定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走。但乙方中途終止合同履行或因出現違約行爲時,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出租物內的所有裝修及設施歸甲方所有。

第24條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期滿,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搬出全部設備、物件,但雙方另有協商除外。

第25條租賃期滿,乙方需續租,應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26條租賃期滿,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部分 通知

第27條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繫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爲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交到之日視爲送達;

(2)以圖文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傳送和接收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第十一部分 合同生效

第28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部分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29條 物業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定金: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物業主體結構。

(2)故意嚴重損壞承租物業,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3)利用承租物業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4)拖欠租金累計兩個月以上。

第30條 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十五天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31條 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第十三部分 物業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第32條 甲方應保證租賃物業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第33條 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十五日內向對方主張。

第34條 乙方應於物業租賃期滿後,將承租物業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第35條 乙方交還甲方物業應當保持物業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物業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四部分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第36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物業或者因甲方原因影響承租人居住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37條 甲方因物業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物業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或不能繼續履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部分 乙方違約責任

第38條 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每天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五支付甲方違約金。逾期兩個月,視爲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將沒收其定金,收回出租物業。

第39條 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沒收其定金,收回出租物業。

第40條乙方出現本合同第29條的情況,除乙方要按本合同規定承擔的法律責任外,甲方將沒收其定金,收回出租物業。

第41條 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物業。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兩倍的違約金。

第十六部分 其它約定

第42條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爲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七部分 爭議解決

第43條 對於因本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部分 附則

第44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5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合同爲準。

甲方簽字:(出租人) 乙方簽字:(承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