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爲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爲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