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