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要主觀方面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國境 ”是指我國與外國的國界;“邊境 ”是指我國大陸與港、澳、臺地區的交界。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的行爲。本罪是行爲犯,只要實施即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