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條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妨害清算罪司法解釋

(一) 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