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

1、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爲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爲有本質區別。

2、本罪與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爲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爲,不能以本罪論處。

3、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爲人在主觀特徵上均爲直接故意,且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徵上行爲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爲,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

該罪的主體爲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其範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

該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爲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