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虜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私放俘虜罪的認定

俘虜也屬於在押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爲表現是相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私放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員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管秩序。

2、犯罪的對象不同。私放俘虜罪所私放的是戰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爲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體不同。私放俘虜罪的主體是軍人,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當俘虜因其戰爭罪行被審判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其具有雙重身份,私放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鑑於這兩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雖一樣,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虜罪比私放在押人員罪要重,而且私放俘虜罪只設了兩個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員罪卻設了三個量刑幅度,實際處刑結果要比私放俘虜罪輕,所以應當按私放俘虜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