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立案標準

本罪名爲行爲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爲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爲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爲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