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爲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爲;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爲。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以林木的歸屬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爲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