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濫伐林木的行爲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爲。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