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二)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爲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三)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具備“情節嚴重”。

(五)實踐中適用《刑法》第393條時,要注意如果單位沒有行賄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不能認定爲單位行賄。另外,在追究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對因行賄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而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