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的四要件是區分該罪與非罪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犯罪構成四要素的形式條件和情節嚴重的實質條件。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能作爲犯罪處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爲。

1 、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不大,同時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展於一般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爲。

2 、假冒商標與假冒裝潢。所謂假冒裝潢是指用線條、色彩、圖案以及文字等來假冒他人裝潢和包裝,達到以假亂真,矇騙消費者的目的。裝潢和商標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識的消費者是能分別的。假冒他人商品裝潢也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但根據本法的規定,這類行爲並不構成犯罪。但有一種情況除外,近年來,假冒名酒瓶貼圖案欺騙消費者案件增多,因爲名優酒類的特定名稱以及瓶貼裝潢起到了商標的作用,成爲消費者認購的一種顯著標志。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爲目的,在生產、銷售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行爲。從理論看,二者不難區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用僞劣產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進行銷售時,如何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爲是行爲人爲了達到獲利目的而實施的手段行爲或方法行爲,屆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因此,對於實施此行爲的,應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 、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 、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後者則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公私財物。

可見,從理論上看,二者有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在純系虛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如行爲人在純系國產電視機上貼上國外名牌商標騙取他人錢財,對此行爲,應定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