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所謂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已經創作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爲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使我國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基本確立。但是,《著作權法》沒有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爲規定刑事制裁條款,因而不能對一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爲透過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有效懲治,使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缺憾。有鑑於此,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在我國刑事立法上首次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犯罪,使我國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達到一個新的水準,因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擁有的著作鄰接權。侵犯著作權罪即是對上述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直接侵犯,同時爲了加強對著作權的管理,《著作權法》對作品範圍、著作權內容、歸屬及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爲及法律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透過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鼓勵人們創作和推廣智力成果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如果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進行侵犯,其行爲已不僅具有民事侵權性質,而且在嚴重情況下同時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應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統一。

二、客觀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爲。

下列四種侵權行爲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爲。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爲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爲。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爲;發行是指爲滿足公衆合理需求,透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衆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複印件。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下簡稱本條)規定,複製與發行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整體行爲,應同時具備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行爲特徵。當然不同行爲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複製、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爲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衆發行的行爲。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複製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佔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爲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爲。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複製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爲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爲。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爲還欺騙了社會公衆,對中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三、主體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0條之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爲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