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第三十條   冒充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爲,同時又構成逃稅、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

第四條   公民對以下違規問題的舉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覈查屬實後,視情予以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

(一)公安機關警車方面

1、使用的警車屬於走私的,被盜搶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單位或私人的,應當報廢、拼(組)裝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2、挪用、套用、使用僞造、變造的警車牌證的;

3、轉借警車、牌證的;

4、警車未依法進行登記或者牌證不全的;

5、擅自噴塗警車外觀制式或者安裝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的;

6、酒後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警車的;

7、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超速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標誌、不服從交警管理、濫用警燈警報器等交通違法的;

8、駕駛警車違規參與婚慶、葬禮及爲社會車輛帶道的;

9、非法生產、買賣警車及其號牌等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警車及其專用標誌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二)涉案車輛方面

1、違法扣留、扣押的;

2、挪用、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涉案車輛的;

3、違反法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涉案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