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認定

一、共犯認定

單位受賄罪的認定

1、單位受賄罪主犯主體資格的認定。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爲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A既是甲單位負責人又是丁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這種共同故意是透過A這個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爲。

3、受賄的行爲的認定。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一)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爲受賄罪的主體,然而受賄罪的主體又不侷限於此,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該類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在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如農村村民委員會、城鎮的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的單位都不可能成爲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可見,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和受賄罪的主體範圍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

(二)兩者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爲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賄罪中索賄的刑法明確規定要從重處罰,而單位受賄罪中索賄則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受賄罪是復行爲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爲,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利益的行爲;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爲。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爲,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賄行爲,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爲,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有單位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