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3、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4、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