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

1、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羣衆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爲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

(1)行爲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爲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爲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爲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爲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