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僞造的發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僞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持有僞造的發票罪司法解釋

(一)持有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僞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僞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