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罪容留婦女的立案標準

賣淫罪容留婦女的立案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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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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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爲。

一、概念及其構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引誘,是指行爲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裏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外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金銀首飾、珠寶古玩、家電房產等。這裏的非物質利益,是指金錢、物質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標、安排城市戶口、調換優越工作、給予出國機會等。這裏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傳腐朽生活方式,灌輸"性解放"、"賣淫光榮"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諾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於行爲人的引誘行爲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爲人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爲。這裏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爲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爲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爲提供的場所。將自己所有或者經營、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車提供給他人作賣淫場所之用,是當前這方面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這種手段更爲隱蔽,更爲狡猾。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爲人爲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爲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條件,也是促成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容留他人賣淫的一種表現開工,因而不能僅僅將本罪的容留狹窄地理解爲是指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至於行爲人的容留行爲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page]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由此不難看出,介紹行爲有其自身質的規定性。既不同於引誘,又與容留有異。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爲,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爲,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賣淫罪,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爲的,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人,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認定

(一)本罪與自願賣淫行爲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爲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爲,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願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願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者聯繫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爲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爲;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採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