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對於一般保證,借款人跑了的,保證人應當儘可能找回借款人,否則,待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後,經法院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就得替債務人還剩下的那部分債務;對於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跑了後,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還債的,保證人應當還,然後向借款人追索替其還的那部分債務。保證人有多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