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註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設立之前,就需要確定公司的章程、確定營業場所等的相關事項。在設立之後,若是想要變更公司的名稱,或者是想要調整業務的範圍,是需要經過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