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

保證責任減免情況包括主債務部分消滅、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那麼,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

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

保證人減免保證責任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主債務部分消滅。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範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於消滅的範圍內,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物的擔保是指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提供的擔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見,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則保證人當然在此範圍內減免保證責任;但若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以外的人,由於債權人有選擇權,則此時保證人僅有減免保證責任的一種可能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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