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質押合同應該注意些什麼?

(一)物品質押合同應該注意些什麼?

物品質押合同應該注意些什麼?

1、質押合同應採書面形式。

2、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以及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述內容的,可以補正。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

4、質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6、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7、以動產設質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 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物品質押中質權人的義務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三)物品質押中質權人的權利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4、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合同是基於雙方同意下簽訂,成立之日起就生效,並且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在簽訂物品質押合同是應該看好每一條合同中約束的條款,以此來確立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以防雙方權利與義務不平等。如果在關於物品質押合同還有不清楚或者需要幫助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的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