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 保證的方式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1、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2、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二、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 保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債務人爲被告,也可以將債務人、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但不能單獨列保證人爲被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任選上述三種形式,可將保證人單獨列爲被告。

2、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對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不同;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亦中止、中斷。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但是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4、 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