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權中可以作抵押

土地三權中可以作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爲財產嗎


土地使用權本身是一種財產。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爲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爲無形資產進行覈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2)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築物的價值,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爲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爲財產嗎?答案是可以,其實我們大可這樣理解,在我國,以房地產企業爲例,即便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是有一定期限的,但通常來講也是花費一定的財力來獲得的,那麼付錢獲取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是一種財產。在財產概念解釋上,一般只提到土地爲財產,但在我國一般只出讓土地使用權,因而容易對是否屬於財產會比較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