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條款包括什麼

簽訂抵押合同的,一般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之前單獨簽訂的,一般抵押合同都是屬於從合同。但對於當事人來講,其內容也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那通常情況下抵押合同的條款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抵押合同的條款包括什麼

一、抵押合同的條款包括什麼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日常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規避法律,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被法院確認爲無效,其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的侵害。

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民法典》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爲無效合同。

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爲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無效。

雖然法律規定動產、不動產都是可以進行抵押的,但就一些特殊的財物來說,法律中也是明確規定不能進行抵押擔保。當然,要是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抵押的話,也是要簽訂抵押合同的。但抵押合同的條款有哪些呢?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