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

大家都知道,貸款擔保人都是要有一定條件才能進行擔保的,那麼分公司能不能作爲擔保人呢?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具體案例分析,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

【案例】

某甲集團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借款5000萬元,由乙公司和丙集團公司下屬的分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後,銀行信貸人員發現丁分公司在法律上屬於受限制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可能無效。

【評析】

分公司可以作爲保證人,此在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緣此,當分公司作爲保證人向銀行提供保證擔保時,應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並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否則會導致保證無效。

1、分公司可以作爲保證人的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這是分公司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分公司欲對外擔保,首先要取得公司的授權。如果分公司對外擔保沒有得到公司的授權,但後來又取得了公司的授權,這種情況可以視爲公司對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爲的追認,其效力與事先取得公司的授權相同。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先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就授權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形成決議,然後由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出具授權書。決議由誰做出要看公司章程規定,章程沒有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2、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應在公司授權的範圍之內。之所以需要取得授權是因爲其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實際上是基於公司的授權,因此,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的範圍也應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主要包括所擔保的主債務的範圍以及保證形式等。如果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超過公司的授權範圍,則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超過公司授權部分的保證擔保將無效,如授權擔保40萬,實際擔保50萬,則超過的10萬元無效,分公司僅在4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公司授權不明,應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應視爲包括保證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債務和保證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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