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有哪些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有哪些

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擔保申請一般應書面提交給執行法院,以便執行法院進行審查。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財產提供質押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移交質物,並佔有質物,對不能移交的財產權利,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時,凡是依法應當登記的都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對可登記的可不登記的儘可能辦理登記手續,以免第三人對抗。

3、經申請人同意

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後,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因爲執行擔保直接涉及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申請執行人同意是其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表示,是執行擔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

4、人民法院審查

執行法院受理擔保申請和擔保書後,應當審查擔保是否符合擔保的條件;審查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無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國家機關,不能成爲執行的擔保人);審查擔保物是否屬於擔保人所有,擔保人是否有處分權,非其所有的財物或無處分權的不得作爲擔保物;審查擔保人的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限是否明確。

5、人民法院認可

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也同意擔保,不一定就能產生擔保效力,還需經法院認可。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爲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的,通常應予認可,接受擔保;認爲擔保手續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擔保,也可以要求擔保人補辦手續;認爲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不應接受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