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借條上擔保人他父親是否合法?

一、朋友的借條上擔保人他父親是否合法?

朋友的借條上擔保人他父親是否合法?

朋友的借條上擔保人是他父親是屬於合法的一種行爲,法院當中所規定的擔保人必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對於其他的並沒有做出過多的限制,借條跟擔保人沒有寫在一張合法,但是一般不會被按照有擔保人來處理此借貸關係。必須寫在一起才能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可要找當時在場的人做證人同樣可以)。

只要在擔保人一欄沒有簽字,就不屬於擔保人,可視爲見證人。作爲見證人,法律並沒有形式要件的規定,不是一定要在“見證人”欄下簽名才能認定爲見證人。但是空白簽名前留白,容易給人事後添加“保證人”等擡頭。如爲他人借款提供見證,應在緊靠自己的簽名前方標明“見證人”或“在場人”的身份,以規避風險。

如果是沒有擡頭的簽名,如果緊貼,對齊借款人簽字的,借條又沒有寫明誰向誰借款,誰向誰還款的,容易被認定爲是共同借款人。

二、 借條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民間借貸的關係的存在,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有借條來予以作證,當然在借條上也可以書寫擔保人的一些最基本的情況,這樣對於債權人來說是一種比較穩妥的保障,擔保人需要在真實意思之下做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