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民法典法律規定有哪些免除責任?

一、一般保證民法典法律規定有哪些免除責任

一般保證民法典法律規定有哪些免除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情形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而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而未取得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在一般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債權人未透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而且,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四)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五)同一債權既有人的保證又有物的保證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六)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以及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所訂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債務關係裏面如果有保證人的,一般來說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並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就轉讓債務的,到時候該保證人所涉及的的責任會免除,而且在變更合同的時候,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也可以免除今後的責任。若合同當事人雙方以騙取的方式獲得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想法提供保證的話,會導致合同無效,也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