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一種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爲,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另外單位也是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此罪的。而在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到立案標準的問題。那究竟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

1、行爲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爲;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爲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

我們要區分不同的犯罪主體,如果是自然人的話,那麼此時需要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了50萬元以上的,那麼纔會被認定爲違法發放貸款罪。而要是單位有這樣的行爲,則此時要求必須是造成了10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之後,那麼才能被認定爲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