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怎麼規定的?

一、 質押合同糾紛管轄

質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怎麼規定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關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管轄”作爲當事人請求司法救濟和法院啓動審判程序的一項重要制度, 與當事人訴權保障密切相關, 影響着當事人訴訟行爲的進行、訴訟成本的負擔 以及實體正義的實現。通常情況下確定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我國法律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是民事訴訟上關於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也可以成爲法定管轄。

案例 1 :漠河市 A 貿易公司向瀋陽市B 鋼材公司購買鋼材 2 噸,合同簽訂地爲瀋陽市,合同約定履行地爲長春市。之後,B 公司將鋼材運至長春市,但是 A 貿易公司違約只支付了部分鋼材價款 ,B 鋼材公司欲提起訴訟。那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此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長春市的法院管轄。但是對於 B 鋼材公司來說,無論是向漠河市法院起訴,或是向長春市法院起訴,都面臨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成本和風險問題。

2、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民事訴訟上的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法院的選擇範圍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閱讀了全文,我們知道對於質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一般是要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管轄法院的確定,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確定管轄法院也可以不進行確定,如果未確定管轄法院就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的所住地進行起訴,另外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自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