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我國的銀行規定,有五種人是不能作爲擔保人的: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這是因爲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裏追回欠款的。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爲擔保

在銀行的規定中明確認爲,借款人與擔保人要在同一個戶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貸款所在地的戶籍,這樣才能夠形成借款與擔保的關係,如果擔保人屬於外地戶籍,銀行是不會承認其擔保關係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銀行要求擔保人的目的很簡單,那就是增加還款的能力,避免出現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這就要求擔保人同樣要有還款能力,如果還款人沒有經濟來源,那麼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也不會增加還款的能力。

4、離休人員不能作爲擔保

因爲銀行對擔保人的年齡是有要求的,離休人員的年齡已經超過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經濟收入,銀行也不會同意尤其作爲借款的擔保人。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爲借款的擔保人,貸款時要對擔保人的要求搞清楚,提供銀行承認的擔保人,這樣才能順利辦理貸款。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爲擔保人的人

這種情況是比較簡單的,只要符合國家對於此類禁止性的規定,就不能成爲擔保人。國家規定以下人羣是不可以成爲擔保人的。

例如國家規定社會團體或者是單位是沒有辦法成爲擔保人的,因爲這些單位都是以公益爲目的成立的,不能夠進行債務有關方面的擔保。當然國家機關也是不能夠進行擔保的,因爲這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除此之外,我們什麼當中很少接觸到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也是不可以的,因爲法人的分支機構並沒有完全的法人的能力,他只是一個分支機構而已,效力是不完整的,所以這樣的單位也不可以成爲擔保人。

以上就是關於國家對於擔保人的准入條件以及限制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在不符合擔保人職務條件的人羣當中,是不可以成爲擔保人的。同樣的,在一些特殊的人羣當中,例如國家明確規定的學校,醫院等等,這些羣體也是不可以成爲擔保人的,除此之外都可以申請成爲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