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爲了保證債權債務合同能夠得到順利履行,一般債權人在出藉資金的時候,會要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是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的。根據我國法學理論,保證屬於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擔保除了保證之外,還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四種形式。當事人在爲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保證就是我們常說的人保或者信用擔保。保證和定金一樣,產生的權利性質爲債權,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權利性質是擔保物權,屬於物權。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根據保證方式不同,可以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