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否合法,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否合法

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否合法,相關內容有哪些

合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二、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爲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三、交易申報類型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

(一)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二)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包括到期購回申報、提前購回申報和延期購回申報。《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四)部分解除質押申報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標的證券或其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五)違約處置申報是指發生約定情形需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該筆交易進入違約處置程序。

(六)終止購回申報是指不再進行購回交易時,融出方按約定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四、交易主體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否合法這個問題,是合法的,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