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1、根據保證合同成立時,主債務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若屆滿,則從保證合同生效時計算。
若未屆滿,則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保證合同是否約定了保證期間。
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約定的期限過短,從主債務履行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的開始日期確定起算點。
3、特殊情形下,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若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時,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若屬於分期履行的債務,應當自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債務人預期違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承擔預期違約責任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間的規定
1、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都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有約定的依約定爲準。
2、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那麼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6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之類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
5、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律後果。
三、保證期間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的,保證期間自債權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保證期間自最後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關於擔保期間起算點如何確認,最新的民典籍法進行了明確,擔保合同中有約定的起算點日期,按照合同中約定日期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首先要確定主債務的履行期是否已滿,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計算,最大程度的保證雙方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