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售後抵押

土地使用權出售後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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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售土地使用權

關於出售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
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展,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爲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
“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買賣作爲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爲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
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爲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爲;
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爲已付之價金。
3、交換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後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爲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4、作價入股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
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爲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
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爲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於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
爲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
不設立獨立法人,而採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後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