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共同債務的離婚怎麼處理

一、夫妻有共同債務的離婚怎麼處理

夫妻有共同債務的離婚怎麼處理

對於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具體情況分爲三種: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哪些是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具體情形如下: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

對於夫妻債務,如果認定爲一方個人債務的,那在離婚的時候並不需要雙方共同來承擔,只有對其中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其實才會要求在離婚的同時一併作出處理。當然,這個時候不管離婚夫妻內部是如何約定處理共同債務的,實際對外並不能以這樣的約定來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