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可以不還嗎?

一、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可以不還嗎?

新婚姻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可以不還嗎?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不可以不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爲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爲是否爲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爲共同債務。

2、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爲如下幾類: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債務,在離婚後依舊也是需要償還的,這是爲了使得第三方的權益得到保護,防止他人以自己不知情爲由逃避債務。在夫妻一方償還之後,可以向另一方民事主體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