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離婚律師提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債務該怎麼做

1、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

(1)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透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爲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透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2、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

(1)假如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

(2)假如雙方爲了逃避債務(前提是共同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爲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爲被執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爲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處理共同債務的分割問題一定要謹慎,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