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舉證難麼是怎樣的

一、夫妻個人債務舉證難麼是怎樣的

夫妻個人債務舉證難麼是怎樣的

對於夫妻單方債務的舉證問題原則是由舉債方舉證的,也就是說,原告方認爲這是屬於共同債務,而被告方認爲是屬於舉債者的個人債務,證據方面是舉債者要自己提供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如果舉債者不能提供是共同債務的,法庭將會判定屬於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爲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爲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慾透過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範,認真審查,凡有損於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爲無效。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爲共同債務,這是基於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係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爲一般來說,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爲共同債務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 舉證時限的一般規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舉證,按照規定來的話知道程序了就不會很難,一般來說會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當被告受到訴訟的要求後,相較於對夫妻債務承擔問題,應該去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且要按照法院的舉證期限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