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還是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還是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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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錢共同生活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共同名義所借的債務,只要這個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那麼這個債務就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單獨出借的,遠遠超過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麼一般是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除非債權人能夠有證據來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所借的債務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但是夫妻雙方在借貸的時候呢共同有簽字,或者一方錢借錢的時候,沒有另一方的簽字,但另一方在事後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