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一、不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誰承擔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

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訴訟離婚當中,若是當事人可以就共同債務的處理協商達成一致,也不需要由法官來作出判決處理。所以說,大家不要認爲訴訟離婚中就什麼都由法官來處理了。要是在這方面並沒有什麼爭議,訴訟請求當中也沒有涉及到的話,往往法官就不會主動的來處理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