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的夫妻債務承擔

同居關係的夫妻債務承擔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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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透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爲標準,可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爲標準,可以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根據本案並沒有原債務人與受讓人的簽章轉讓免責合同,所以債務承擔人爲加入型,不免除原債務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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