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婚後債務一定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婚後債務顧名思義就是發生於夫妻結婚以後的債務。一般來說,夫妻婚後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認定夫妻婚後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發生時間的認定:婚後債務必然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2、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由於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有着獨特的性質及地位。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處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也應該不分份額平等地承擔義務,因而夫妻雙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爲連帶之債。

原則上,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後向他人借錢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不過此時要求借錢是用於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並且數額也是在合理範圍之內。否則的話,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不然的話也是無法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這筆債務。

雙方離婚後對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一、雙方離婚後對夫妻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麼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爲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爲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不予允許。爲此,必須禁止透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爲。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爲或生產、經營等行爲,拖欠貸款、稅款、貨款、借款、僱工工資、租金等,爲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範。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於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爲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爲所負的債務。

5、一方爲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有可能在結婚之後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不過要是沒有發生轉化,還是爲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不區分夫妻是否有離婚,這筆債務都是應當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償還。作爲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其配偶作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