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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絡上我們都聽說了,一些因爲配偶在未告知時進行舉債,導致離婚後出現所謂“爲前夫還債”的事情,我們知道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同理,存在夫妻共同債務。就是說,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是有連帶清償責任的。但是,並不是所有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面對一些不知情的債務,甚至賭債等,是否能算夫妻共同債務?下面小編帶您瞭解下最新離婚財產債務劃分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劃分具體內容
一、下列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爲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爲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二、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五、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對離婚財產債務的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補充規定》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增加了兩款。即: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是對夫妻離婚後,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如何承擔存在漏洞的重要完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下稱“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此外,《補充規定》前的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接到一些反映,認爲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損社會道德,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最近有調查說“七年之癢”已經縮短到五年,離婚率日益升高的今天,離婚帶來的諸多問題也日益顯著,夫妻共同債務也是大家關注點之一。瞭解最新離婚財產債務的劃分,有利於大家在遇到婚姻問題的時候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