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債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這個約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對於善意第三人是否產生效力呢?下面就請跟着本站一起來看看關於債權債務約定的對內和對外效力法律規定。

夫妻有債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夫妻有債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夫妻對債權債務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以能否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爲標準,如果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可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財產以及債務的處理,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法律規定處理,一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也按共同債務處理。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夫妻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各自清償的約定,而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共同清償的,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