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解釋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別什麼

(一)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爲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爲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爲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爲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爲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爲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爲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爲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爲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是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應認定爲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爲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爲前提條件。

但是最好要清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區別,個人債務是夫妻中的一方爲了滿足自己的需要所借貸的債務。這個時候即使離婚也要歸個人償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經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擅自資助旁人所揹負的債務也是要由個人進行承擔的。